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为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精神,现将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产业包括:优质水稻、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 双低油菜、棉花、糖料、马铃薯、经济林、蔬菜、茶叶、花卉、蚕桑、畜禽、淡水水产及特色农产品等;控制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不能直接从农户采购原料和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的制药工业、木材精深加工业、纺织化工工业、捕捞业,深海养殖项目及位于产业末端的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加工流通项目。
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优先扶持建立了“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农产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和“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组织形式的项目;优先扶持与广大农民建立了科学合理、和谐运转利益联结机制的龙头企业;鼓励具备立项条件的龙头企业,参与已形成垄断雏形产业的有序竞争。
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将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开展几类项目的试点:一是龙头企业投入为主、组织带动农民建设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种养基地;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牵头、农户和企业参与共建的项目;三是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有机结合项目,如,干旱缺水地区通过滴灌等节水措施改善基础条件后,发展设施种植、经济作物,粮食主产区的粮食加工转化项目等;四是兼顾环境美化、生活条件改善的项目。
三、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四、立项条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条件包括项目、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三个方面: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带动农户数量多,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原材料供应有保障;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项目建设用地符合规划、合理节约、手续齐备;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有保障。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了解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和要求,愿意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服务;
-——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并连续两年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发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户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
——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五、扶持政策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经营和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
(二)有偿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以有偿资金扶持为主,还款期限一般为5-6年;对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培训,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前期工作费,适当给予无偿资金补助。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高于900万元、不低于400万元(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不低于300万元),直辖市(不含重庆)和计划单列市不高于500万元、不低于200万元;一般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相应落实配套资金。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50%。
(三)贷款贴息项目扶持方式。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并于2006年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四)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另行发布。
(五)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连续申报的,须详细说明原有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原有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同时,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不得既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又申请其它财政支农资金。
六、其它事宜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项目。项目单位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之前,原则上应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有偿无偿相结合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养殖、加工等项目的环保部门意见等。
(四)项目单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借款凭证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
(五)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要于2006年1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应于2006年12月底前逐级申报至国家农发办。
(六)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和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事机构索取;不明事项,委托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
申报指南

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继续安排部分中央财政资金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为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申报项目,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效益,现将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把农民增收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集中投入具有明显资源和竞争优势、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效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财政投资只参股、不控投;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政企分开、委托监管、授权运营;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适时退出。
二、扶持对象和重点
扶持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粮食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加工、转化;非粮食主产区重点扶持当地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的区域主导产业。
三、立项条件
(一)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应具备以下条件:1、高度重视投资参股经营试点工作,思想统一,积极性高,领导得力,干部队伍适应相关管理要求;2、具有符合要求的资产运营机构,能够有效地贯彻落实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3、省级财政能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落实配套的参股资金。
(二)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范围;2、资源丰富独特、技术优势明显,市场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3、项目辐射面广,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4、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5、项目建设用地落实,原材料供应有保障,加工所需的原材料70%以上来自农户;6、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切实可行;7、项目采用技术路线先进合理,技术依托可靠,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8、项目投资经济合理,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投资利润率、财务内部收益率高于同行业基准收益率和银行基准收益率,能够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单位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公司法人的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公司,产权明晰,管理规范;2、经营期须在两年以上,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2500万元,实收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年销售收入6500万元以上;3、近两年连续盈利,销售利润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发展前景良好,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4、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60%;5、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6、企业净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7、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8、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法人代表信誉良好,具备与完成项目建设和经营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申报材料
申报投资参股经营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单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四份);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2004、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明;项目单位具备的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包括专利、成果、专有技术资料和技术依托单位证明等)、公司章程、现有的股权结构(包括前5位股东及持股数量)以及同意国家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项目单位应确保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立即取消立项资格,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扶持政策
(一)在坚持财政投资只参股、不控股的前提下,按照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实际状况确定具体投资规模。
(二)单个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央财政参股投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3000万元。对于部分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根据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投资风险、参股比例等情况,中央财政参股投入可高于3000万元。对于资本实力雄厚、经营状况好、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以前年度投资参股回报率高、监管到位、愿意以现金资产继续增资的已投资参股企业,可予以连续扶持。
(三)财政投资参股后,在企业原有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国有股本不做第一大股东;在企业原有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国有股本占投资参股企业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30%以内。
(四)所有财政投资参股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资本运营,并依法享有相应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
(五)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转后,国有股权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适时从投资参股企业退出。
六、其他事宜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申报的投资参股经营项目采取公平竞争、择优选项办法。
(二)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之前,原则上应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项目单位须于2006年1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
(四)申报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和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事机构索取;不明事项,委托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