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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
出口企业登记备案操作办法
根据青岛市农业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通知》(青农发[2002]93号)要求,对青岛市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和原料生产基地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具体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一)农产品生产基地
1、青岛市农业局备案管理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2、已通过认证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以及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3、青岛市辖区内的蔬菜、果茶、粮油等加工出口企业自建基地;
4、青岛市辖区内的蔬菜、果茶、粮油等加工出口企业通过签订契约方式签订供货合同的原料生产基地。
(二)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
青岛市辖区内的蔬菜、果茶、粮油等加工出口企业。
二、登记内容(附表)
(一)农产品生产基地
1、基本情况:基地名称、性质、地理位置、建设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2、生产情况:主要种植产品、种植面积和产量、供货时间等。
3、其他:简要介绍产地环境及“三废”污染治理情况、生产标准、质量认证、主要农资(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以及产品销售情况等。
(二)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
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性质、负责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
2、主要产品及出口情况:包括产品名称、年加工能力、年出口量、产品商标等。
3、其他:企业加工出口历史资料、企业资质等。
三、登记、备案机关
(一)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登记、备案管理
1、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自建基地和通过契约方式建立的加工原料供应基地,由市农业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登记,一式两份,互为备案。
2、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以及市农业局备案管理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由市农业局负责登记。登记排序后,转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
(二)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的登记、备案管理
1、已建和计划自建原料生产基地的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以及通过契约方式建立了稳定供货基地的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市农业局分别登记,一式两份,互为备案。
2、具有出口配额的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登记,登记排序后,转交市农业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备案。
四、其他
1、各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和原料生产基地,要根据本办法要求,认真做好登记申报工作。有关材料(软盘和书面两种)要在2002年9月28日前,分别报送青岛市农业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登记备案。
2、凡不申报、不登记备案的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以及在2003年5月1日前没有建立生产基地的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不对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不出具检验检疫报告。
3、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管理办公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植物检验检疫处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外贸易处具体负责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和原料生产基地管理档案,并建立备案档案的动态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核制度。
4、青岛市农业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动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与原料生产基地的有效合作,借助于两者联手,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本地区农产品的出口数量和质量。
青岛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5911389,591353(传真);
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植物检验检疫处联系电话:2670329,2684706(传真);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外贸易处联系电话:5918121,5910276(传真)。
附件:青岛市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生产基地登记表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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