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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和区市两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认证、品牌建设、市场营销等服务。2005年市财政安排6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各区市政府也应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当地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支农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进一步向合作组织倾斜。
2、支持农村合作组织登记注册,确立法人地位。工商、民政等登记管理部门要放宽政策,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组织登记注册,确立法人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经济实体,登记注册按民营企业对待,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只收工本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或服务活动及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并以注册资本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侵占其财产。对一些处于发展初期,暂不具备条件在有关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在所在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向其成员、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收入免征税费;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技术培训和家禽、牲畜动物配种、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销售农产品,应视同农户自产自销、自买自用,不收税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加工销售农产品,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增值税税率按13%计算,收购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
4、落实金融扶持政策。金融机构应不断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要不断推进金融创新,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简化信贷手续,及时发放贷款予以支持。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增加小额贷款的发放,实行优惠利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5、在用地、用电上予以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办养殖小区、发展花卉苗木、渔业、畜牧业及从事农产品流通,临时用地要比照农业设施用地办理,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指标。专业合作组织的种养业、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6、鼓励引导各类人才积极参与和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鼓励各类人才特别是科研人员、农技人员,通过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或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兼职、挂职等形式参与和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允许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的报酬;以资本、技术入股加入合作社的,允许按规定的比例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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